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1.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3.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